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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子女拒绝被探望能否作为中止探望的事由需视情况而定,如果子女是迫于压力而拒绝接受探望,可以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是拘留、罚款等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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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拒绝被探望能否作为中止探望的事由需视情况而定,如果子女是迫于压力而拒绝接受探望,可以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是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令其改正错误行为。如果子女已满8周岁,又有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拒绝探望,应当尊重其意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抚养孩子的A不让前妻B探望孩子。近日,贺兰县法院城关法庭的调解下,B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B与林某于2007年5月12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31日生育一子C。2009年12月27日,双方,C由林某抚养,抚养费由林某全部承担;B陪嫁的财产归B所有;林某购买的房屋归林某所有。此外,协议约定,B必须在征得林某同意并在其监督下才能看望孩子。之后,B多次要求看望孩子却遭到拒绝。无奈,B诉至法院,要求每月见孩子两次。该法庭受理此案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B每2个月探望C一次,林某必须予以积极配合。在双方领取法律文书时,林某将孩子带到了该法庭。B一把抱住孩子亲吻其额头,孩子也露出了笑脸。(记者D)
子女拒绝被探望能否作为中止探望的事由需视情况而定,如果子女是迫于压力而拒绝接受探望,可以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是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令其改正错误行为。如果子女已满8周岁,又有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拒绝探望,应当尊重其意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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