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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监督服务网络,记载并公告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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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监督服务网络,记载并公告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查询,但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核准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之日起三日内将核准结果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须由资格认定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资格认定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项目审批部门、资格认定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应当通过的方式确定:(一)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投资项目;(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招标人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涉及跨行政区域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的招标人,由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选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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