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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
如果使用者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先与使用者协商,不能协商,向使用者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劳动部门投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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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仍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赔偿金。构成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个体工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个体工人不能与工人建立劳动关系,只能建立劳动关系。
企业拖欠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拖欠工资界定】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规定:《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正当理由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一)用人单位遭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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