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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有效。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
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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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果在签订合同之后才发现合同对方没有合同主体资格,而你又希望继续履行合同,那就只能通过要求对方的上级法人追认来维持合同有效。如果上级法人对合同进行追认(比如在合同文本上加盖上级法人的公章),那么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签订合同的行为就被视为是代理其上级法人,合同的对方就从无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转化为有主体资格的上级法人,合同的效力也就得以维持。 B、上述的补救措施需要对方上级法人的追认,也就是要对方积极配合才可以成功,遗憾的是,对方往往不会配合,甚至可能以此为借口主动要求合同无效,以便不再履行合同,这样,剩余的途径就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尽量挽回损失了。一旦发现对方的上级法人不予追认,我们就应立即提起诉讼,要求该上级法人赔偿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有关法律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如果是保证合同这种即使有营业执照也无效的特殊情况,那么就以分支机构和其上级法人为共同被告。
劳动关系的确立并非一定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前提。如果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是运输合同,但行为往来符合了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则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代位权不能要求是双务合同,但一旦形成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相互负债的情况下,付款人不能付款,先付款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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