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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相关规定。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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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下,或不满16周岁的流动人员,只申报暂住登记,不办暂住证。 二、在暂住地拟居住一个月以上,且年满16周岁者,在申报暂住登记同时,应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人员在申领暂住证时,应交居民身份证、容留暂住人的单位或个人的合法证件、居(村)委会证明和免冠相片两张,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报所领导审批后,办理暂住证。 四、暂住证最长时效为一年,如暂住期满,继续留住者,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一年期满者,重新办理新证。 五、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办理居(暂)住证需要的资料及程序,当事人可以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办理,具体如下:《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办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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