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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为确保侦查起诉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监视其活动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
监控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控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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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若监视居住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命令嫌疑犯,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对其活动进行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间发现嫌疑人的,被告人不得追究刑事责任或监视居住期满的,应解除或取消监视居住,解除或取消监视居住,由事务人员提出意见,由部门负责人审查,由检察长决定。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必须通知执行机关,将解除或取消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嫌疑犯。
当然是指房屋。一般为犯罪嫌疑人的住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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