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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借款人列为“第一被告”,担保人列为“第二被告”,如果有多个担保,均列为第二被告。其余和一般诉状都一样。在内容表述中表明第二被告为担保人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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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原告:王a,35岁,身份证号,370xxxxxxxxxxxx,男,汉族,住址,iyhp。,xxxx 被告:李b,36岁,男,工作单位,山东afs,住址,某市a区x号,,,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已经向信用社履行的担保债务人民币70000.00元及相关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5月12日,被告李b从农村信用联社贷款7万元,我作为保证人之一为其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向李b及保证人求偿,李b为躲避债务,逃到外地,无奈,我向信用社偿还了5万元,以履行担保责任。之后,李b回来,我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偿还我代其偿还信用社的5万元的债务,被告拒不返还,为维权益,诉至贵院,乞请判决。 此致 b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月日。 望采纳。
保证人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的,是为了担保债务人能够顺利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够履行的话,就需要保证人以所担保的财产承担担保责任了,但是,法律为了保护保证人,对于保证人的权益进行了规定,赋予了保证人的追偿权,即履行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相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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