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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向借款人追偿的起诉状担保人把欠款还清之后,可以拿借据起诉债务人追偿。担保人起诉债务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担保人承担了债务人应该承...
保证人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的,是为了担保债务人能够顺利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够履行的话,就需要保证人以所担保的财产承担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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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被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计人民币50517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一审判 决给付之日止计人民币7578元,共计人民币512754.6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4月26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场支行(以下简称“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签订了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2013年4月25日止,并约定了利息。同日,原告同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就被告上述借款一事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借款额度及借款期限内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约定了保证的范围及保证期间。 现被告同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在取得借款后,却未曾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偿清全部借款本息,致使原告为其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代偿了贷款本息计人民币505176.65元。 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多次向被告追偿,但均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南通**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被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计人民币50517 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一审判决给付之日止计人民币7578元,共计人民币51275 4.6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6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场支行(以下简称“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签订了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2013年4月25日止,并约定了利息。同日,原告同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就被告上述借款一事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借款额度及借款期限内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约定了保证的范围及保证期间。现被告同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在取得借款后,却未曾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偿清全部借款本息,致使原告为其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代偿了贷款本息计人民币50517 6.65元。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多次向被告追偿,但均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南通区人民法院
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起诉状范本: 原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被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计人民币50517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一审判 决给付之日止计人民币7578元,共计人民币512754.6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4月26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场支行(以下简称“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签订了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2013年4月25日止,并约定了利息。同日,原告同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就被告上述借款一事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借款额度及借款期限内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约定了保证的范围及保证期间。 现被告同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在取得借款后,却未曾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偿清全部借款本息,致使原告为其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代偿了贷款本息计人民币505176.65元。 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多次向被告追偿,但均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南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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