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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

2023-09-28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初审、立案、审查、结案的几个部分。 1、申请与受理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除了批准逮捕的检察部门依据职权启动外,主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通过申请启动。 申请人应当向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说明不需要羁押的理由。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与结案 经过初审,认为可能存在不予羁押的法定情形的,应当经过批准后予以立案,立案后将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理由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批捕后在羁押期间,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司法案件调查取证的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审查,主要目的在于对犯罪事实的进一步认定,以及对相关证据文件的合法性和是否可行性进行必要的审查,避免发生犯罪事实认定不合理或者犯罪证据有误的情况下,所引起的司法判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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