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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失业保险缴费范围及比例

2022-03-08
江苏省失业保险交纳范围及比例: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企业退休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企业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原则上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逐步提高到8%,并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对企业缴纳比例作适当调整,逐步减轻企业的负担。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10月2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颁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资料。 失业人员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①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是指以下人员:①终止劳动合同的;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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