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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效合同成立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都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目前,...
1、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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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随义务的概念: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王泽鉴先生的观点,他认为附随义务是在债之关系上,除给付义务以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间尚发生保护、照顾、通知、忠实及协力义务。
首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在合同成立前应当遵守和承担的法律义务。该义务在合同成立前,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保护、通知、保密、合作和禁止欺诈等义务。附带义务: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维护对方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的行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阶段不同,首先是合同义务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附带义务伴随着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甚至包括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由此可见,附随义务包括了先合同义务。
(1)主给付义务是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固有义务。(2)从给付义务不是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独立成为诉权标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3)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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