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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不成立是指行政处罚决定还不成其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不成立,同时决定了对行政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
据我所知,《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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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过法定程序都可以变更行政处罚决定,能够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异议的只有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35条、45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案件当事人如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司法解释,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3、只有有权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单位和个人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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