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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可以重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
关于不能重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回答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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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期间,原工资福利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其他。
可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参保单位的工伤员工,复发需要的,仍染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员工的工伤复发后,得到工伤保险机构的确认之后,可以享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员工住院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来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员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要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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