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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根据《住宅共享部分共享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宅销售时,购房者和销售部门必须签订相关维修基金的支付约定。缴纳率的购房者必须按购房费的2%-5.2%的比例向销售部门支付修理基金。销售单位代收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房屋销售收入。维修基金的征收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规定国内销售商品住宅建立住宅维修基金,按规定筹措:(1)住宅销售人员一次按多层住宅建筑面积成本的3%,高层住宅建筑面积成本的4%缴纳住宅维修基金。(2)购房者首先应按多层住宅建筑面积成本的2.5%,高层住宅建设面积成本的3%缴纳住宅修理基金。(3)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应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缴纳。
维修基金必须交纳。 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订立有关维修基金交缴商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 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有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首期专项维修资本交存的现行准则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也有部分城市多层为20元平方米收取,具体以能够电话询问当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员。 4、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间通常是在交房入住的时候开始交纳的,后期解决房屋证的时候需要出具维修基金的缴款凭证。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一般是在交房时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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