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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
1、涉外婚姻离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法院提起,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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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离婚案件可以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后,将在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立案后,法院将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如果被告在国外,无法送达,法院将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交答辩状。最终,法官在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一方上诉期限为30天。
涉外离婚诉讼,一般根据下列原则确定法院管辖: (一)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一般规定: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特殊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1、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一种。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特殊情况下,也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民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法通则》第147条对涉外离婚适用法律问题亦有明确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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