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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过错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定情形的,适用过错推...
一、过错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患者在进行治疗当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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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特殊情况下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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