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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四、关于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的收取《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
诉讼费用交纳退还: 根据《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按以下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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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后剩余财产如果是清算所得的话,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关于破产清算后剩余税收的问题,我的解答如上
如何确定破产清算收费标准如下: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是清算组为开展清算工作而支付出的全部费用,如公告费、咨询费、差旅费、办公费、清算组成员的报酬等,应从公司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 《公司法》仅仅规定了清算费用应从公司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并未规定清算费用的认定标准,也没列举清算费用的范围。不过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失效)也曾在第23条规定:“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 (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3)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由于基本理论的相似性,上述两个文件关于清算(破产)费用规定可以在确定 《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所规定的“清算费用”时作参照之用。因为清算费用的优先偿付性,清算费用的支出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对清算费用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实 施以来,作为公司清算(指普通而非破产类)的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上产生分歧。一般认为,此类案件应以财产性案件交纳案件受理费较为妥当。 对收费标准又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一、应当按照提起诉讼的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出资额作为收费标准 二、应按照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总额作为收费标准 三、应按照公司总资产额作为收费标准同时比照破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看合同约定。一般来说物的所有权从交付就转移了。破产法中的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管理、控制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的权利。出卖人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时,出卖人所享有的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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