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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大小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相关标准。例如《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第三...
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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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划分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划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新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 (1)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2)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3)山地丘陵地区,建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为132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庄住宅用地,应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1、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 2、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3、区、丘陵地区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有耕地的适用本款⑴、⑵项的规定。 该办法第五十 二、五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2、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据了解,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一、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出租住房的。注意:每个省市的宅基地标准是不一样的。部分省份宅基地面积标准1.河北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2.山西(一)平原地区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33平方米。(二)人居耕地在0.067公顷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区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3.内蒙古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4.北京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决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之后标准规定的,可以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5.天津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667m2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67m2;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667m2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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