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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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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一、缴费单位登记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注:2009年6月1日之前已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了社保登记的缴费单位无需再到地税局办理缴费登记。 二、所需资料(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加盖公章或签名。) 1、《社保缴费登记表(单位适用)》 2、《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须提供) 3、经办人身份证、单位公章,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 4、人其他资料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 三、办事流程办事步骤 第一步备齐资料,办理税务登记局办理地点:地税服务厅 第二步:办理缴费登记办理地点:地税服务厅 第三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地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12333)备注:地税服务厅含地税社保厅及各办税服务厅。
(1)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保人员情况表。企业单位出示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资料,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示有关机关批准成立文件等相关证件资料,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或个人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有关证件等申请资料,应即时审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退回登记申报资料等,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对申报资料不全的,要求补齐资料后重新申报。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信息、职工信息、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信息,录入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地建立起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档案。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社会保险登记条件的用人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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