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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这里的“”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和。“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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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这里的“”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和。“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2.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了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方式、出资义务的如下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其中对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未交付货币”,是指没有按规定一次足额交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根本就没有交付任何货币;“未交付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是指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根本没有实物移交或者没有办理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自己出资,待公司登记成立后,又抽回这些资金,造成虚假出资;另一种是在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但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撤回。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划清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股东、公司发起人虽有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等行为,但数额不大,情节后果都不严重,不构成犯罪,可用其他方式处理。
1、犯罪主体:发起人、,即为特殊主体。根据的有关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2、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应当限于直接故意。3、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和的合法权益。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的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本身的财产权利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们认为,本罪作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表现,首先是对国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犯。其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必然对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再次,由于公司出资或实有资本不实,可能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危害。最后,从本罪法定刑设置来看,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反映出本罪较虚报注册资本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我们主张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4、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由于本罪为选择性,因此,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两者有一罪成立,即构成本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货币.现货或未转移产权、虚假出资、公司成立后逃避出资的,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起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应支付出资额的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应支付出资额的30%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实际出资额在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实际出资额在30%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 1、公司资金不偿还或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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