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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发起人、,即为特殊主体。根据的有关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2、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应当限于直接故意。3、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和的合法权益。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的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本身的财产权利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们认为,本罪作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表现,首先是对国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犯。其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必然对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再次,由于公司出资或实有资本不实,可能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危害。最后,从本罪法定刑设置来看,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反映出本罪较虚报注册资本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我们主张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4、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由于本罪为选择性,因此,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两者有一罪成立,即构成本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货币.现货或未转移产权、虚假出资、公司成立后逃避出资的,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起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应支付出资额的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应支付出资额的30%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实际出资额在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实际出资额在30%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 1、公司资金不偿还或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撤回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撤回出资金额的十分之二以上罚款。 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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