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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的特点:⑴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券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具有从属性。⑵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而设立的,具有预定性。...
债权担保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作为借出贷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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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债务的特点: 第一、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 第二、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 第三、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如当事人约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债务等不得转让。 第四、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与承担人间的合同或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均可发生债务承担。
留置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 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 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留置担保的特点有哪些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二、留置担保有何特点留置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合同担保形式。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接规定交付运费或其他费用时,承运人即可对承运货物取得留置权等。留置设定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权利。当规定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得到清偿。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不得滥用留置权。留置担保具有以下特点: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2、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留置权人如何实现留置权债权人依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后,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用于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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