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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既遂的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者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介绍卖淫立案标准:(一)引诱他人卖淫;(二)容留,介绍两人以上卖淫;(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四)一年内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被行政处罚、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五)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非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按照严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在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14岁以下的幼女,也有其他人员,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并予以处罚。《关于办理组织、强迫、诱惑、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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