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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 (一)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购买经济适用住宅需要以下资料和流程:1、申请人持有本人和配偶身份证、户籍簿、结婚证明书,向户籍所在地区住宅管理局申请经济适用住宅购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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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符合晚婚标准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城区正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2)无房户(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住房)或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购房条件的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可优先申请安排。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房申购程序(1)申请:申请人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有关资料;(2)三级审批:有单位的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初审盖章;无单位的由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盖章后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盖章;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批;(3)二次审核:办理购房资格确认单时进行资格审核;签定购房合同办理准购单时进行复核;(4)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户口和居住社区所在地同时公示。 2、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3450元。
以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中,大多数是中等收入家庭;那些吃低保的最低收入家庭,绝大多数由廉租住房给予保障;那些位于中等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之间的低收入家庭,他们住房非常困难,却又无力购买商品住房,成为社会上需要保障的对象。《办法》将供应对象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正是与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相衔接。有关负责人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暂行办法》对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求为:签订1年以上合同、且交1年以上劳动保险金。据2005年至2009年6月30日统计,外来务工人员申购户有2144户,占总申购户的9.16%。条件的宽松导致不少外来南宁做生意的商人,纷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这些商人中大多数经济条件较好,属有车一族,车辆停在小区里特别扎眼。另外,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往往有较强的流动性,经常变换工作地点,今年在南宁,明年可能到了柳州,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后用于出租、出借或出售,使有限的房源不能合理充分利用。此外,对被拆迁户的住房安置问题,除按规定采取拆迁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外,还允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以推进拆迁工作。有少数拆迁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后,并不是自住,而是用来出租。有些拆迁户还将出租信息直接对外发布,造成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基于以上原因,《办法》规定,外来务工人员不再定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根据目前保障人群和房源供求实际情况,优先供应南宁市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人员申购。外来务工人员主要通过租赁房途径解决,即个人租赁房、用人单位提供集体宿舍、政府引导或组织开发建设的公寓式住房。对此,南宁市有关部门将专题研究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
答:周口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市常住城镇户口;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人均收入属低收入水平(以政府每年公布的低收入标准为准);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属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居住低于20平方米);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以上规定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达到国家法定婚龄。已享受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如下: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汇总,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汇总(一)购房申请人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和收入证明、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地税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者申请进行审核,确定购房资格,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5日。(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核发准购证。(四)购房者凭准购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市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向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按照成本价收购用作廉租住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上应当注记以下内容:(一)经济适用住房。1.土地未办有偿使用;2.不得出租、出借;3.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二)共同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编号。因特殊原因,购房5年内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拟接受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的家庭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办理继承、赠与、离婚析产变更登记手续,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价差的的80%计算。普通商品房的价格由发改委、财政、土地、规划和住建部门共同确定。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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