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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原因情况分类: .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此条中的特殊原因,一般包括两种:一是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二是事实上的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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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变通。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可见,指定管辖分为两种情况: 1.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管辖不明的情况,诸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交界处,而两个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的行政区划没有确切的界限,犯罪地不能确定,这样形成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包括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因案件在该人民法院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审判权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使追偿权的管辖法院就是这个。
一般来说,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一般先立案的有优先管辖权。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接受诉讼案件的法院应认真审查,如果确实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转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无法协商,应向争议各方共同的上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权。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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