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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准则实施后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原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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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突出债务人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本质。也就是说,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满足债务人财务困难的前提。企业能否进行债务重组,必须首先分析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这可以通过分析和比较企业的财务状况来判断,如短期偿债能力、资产质量、利润质量和增长特点。
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日进行会计处理时,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是: (1)基本原则。债务重组日,债权人、债务人均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如有收益也只能计资本公积),但确认重组损失。 (2)债权人入账价值的确认原则。 ①对于实际收到或将会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如现金、应收账款等,以实际收到或预计将会收到的价值入账实际收到或预计将会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价值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②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投资等,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收到资产的入账价值,根本不产生损益。 (3)债务人重组差额的确认原则。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应付账款等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应付款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4)相关税费的确认。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有关税费,对于债权人,应计入收到资产的入账价值中对于债务人,则与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一并计算。 (5)涉及到补价时的处理原则。涉及到补价时,会计处理上可视为两笔业务处理:一是对补价的处理,二是对债权债务的处理(见(2)、(3))。 对于债权人,如支付补价,补价作为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处理,借记相关资产,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如收到补价,补价作为应收债权的部分收回,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等。 对于债务人,如支付补价,补价作为债务的部分偿还,借记应付账款等,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如收到补价,补价作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补偿,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相关资产等。
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1] 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1]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2] 以上三种方式组合 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2] (1)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2)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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