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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抵消权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破产债权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受理后发生的债权,本身不属于破产债权,更不...
破产中的债务抵销具体是指,如果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前,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破产财产的管理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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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抵消权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破产债权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受理后发生的债权,本身不属于破产债权,更不允许抵消; 二、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在受理后不允许抵消,债务人必须向破产企业支付。 除了上述条件外,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出于故意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新企业破产法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对破产抵消权的行使作出了限制: 一是债权人已知破产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消; 二是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已知该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消。 上述两种情形下发生的债权、债务如果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形成的,不受上述限制。
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如下: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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