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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5年上诉成功改判几年,法律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改判后一般少于5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若在监狱内表现良好,有悔罪或立功表现,则有许多情况可申请减刑。那么什么时候可以开始减刑呢?司法解释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减刑前应当执行两年以上。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一年。每次减刑的幅度也有具体规定:如果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九个月。;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的,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如果有悔改和重大立功,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因此,如果判刑五年而且之前没有被拘留,可以在执行一年六个月后减刑,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减刑九个月到两年,第二次减刑至少一年后。
1.判刑十五年最长十五年,最短七年六个月能出来。 2.减刑程序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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