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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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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三级医院所发生的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 1、对起付标准达到3万元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个人支付15%; 2、对于大于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可达到90%,职工个人需要支付10%; 3、超过4万元的医疗费,统筹基金可支付95%,职工个人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可达87%,职工个人支付达到13%; 2、当大于3万元至4万元的医疗费时,由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个人支付8%; 3、超过4万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可达97%之高,职工个人支付只有3%。 (三)在一级医院和家庭病床所发生的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个人支付10%; 2、对于超过3万元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可达95%之高,职工个人支付只有5%; 3、超过4万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个人支付3%。 (四)退休人员的个人支付比例只占职工支付比例的60%的份额。 若是第一款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调整,需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1、目前正常缴费单位的工伤职工医药费用按景劳社[1997]5号规定:按费比例段报销:分别为95%、90%、80%和70%,差额部分由单位承担。 2、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工单位一次性向工伤经办机构缴纳1—4级伤残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费用。 3、职业病退休工作病故后,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待遇(2004年1月1日以前被鉴定为1—4级工伤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景劳医[2006]4号文件精神执行,为社平工资的30个月)。
1、目前正常缴费单位的工伤职工医药费用规定:按费比例段报销:分别为95%、90%、80%和70%,差额部分由单位承担。 2、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工单位一次性向工伤经办机构缴纳1—4级伤残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费用。 3、职业病退休工作病故后,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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