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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期限过了可以中断吗

2021-11-08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因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误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延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申请仲裁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可见,工伤认定期限可以延长,适用于中止和中断规定。

相关法规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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