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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将其财产投入到公司后,即以对公司的投资享有对公司的股权。 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指: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
股东失联可以召开股东会,拟定股东会决议,进行清算,然后到工商局办理注销。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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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这一条意味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从“华尔街”的经验看,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
1、开股东会,确定某退出,其它股东对其股份的处置方案,新的股东结构,并据此形成《股东会决议》;2、修改,形成《章程变更决议》;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4、到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注册变更申请表》,提交原营业正副本,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变更决议,验资报告。5、换发,完成。《》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1、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提案制度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一种投票制度,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4、加强股东知情权 新《公司法》加强了股东的知情权,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5、公司股东退出机制 现实生活中,就中小股东的利益严重受到侵害的情形,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退出做出了明确规定。 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7、公司解散请求权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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