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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
国务院55号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中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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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以上,属于成片开[4]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法律依据: 《房地产管理法》第 38条、第39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1]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的区别有四方面,出让的主体是国家,因为我国的所有土地在土地法中均是规定了是属于国家的,国家将哪块土地的使用权给了谁,谁再进行转让,这个是转让主体,二者是不一样的,不能搞混淆。
我国的土地制度实行双轨制,即土地归国有和集体所有。根据法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必须是而且只能是国有土地,开发用地获得的途径主要有两个:第一是通过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形式出让取得;第二是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处转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或者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通过出售、交换和赠与等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两种情况,其中通过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开发用地由于更能体现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灵活灵敏的特点,在房地产开发中逐渐成为房地产商“拿地”的普遍方法。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是当通过合同约定支付了出让金并且也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整数的情况下,当然对于开发用地如果在建成房屋的情况下都拥有了房屋所有权整数的,那么是可以进行转让那个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类型如下: 1、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3、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4、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5、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6、成片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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