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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领养公证,首先领养要符合法律规定,领养人,领养人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后,收养人办理收养公证时,应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二)收养人职业、经济收入证明。(3)收养人和收养人家属的情况证明。(四)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五)收养协议。(六)其他公证机关要求的证明书。收养公证由当事人居住地公证机关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在公证处的管辖区,根据有利于收养人的原则,可以向收养人住所的公证机关处理。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收养人是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应征本人的同意。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的注意事项如下:(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二)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4、公证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三)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四)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必须由其出生父母或者合法监护人依法代理。(五)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合法,不得逃避履行赡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录在卷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关不能接受:1。收养人和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一方不同意解除的;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没有其他监护人的;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不同意的;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一方患病,不能自理的;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在经济上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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