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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种情形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 1、不能履行。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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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种情形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 1、不能履行。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比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花的代价远远超过合同上的利润。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之所以规定此种情形,实际上是想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行使其履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主张强制履行,待一段很长的时间后始主张强制履行,则对于债务人未免不公。
合同履行的情况包括: 1、中止履行; 2、提前履行; 3、部分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五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履行的情况包括: 1、中止履行; 2、提前履行; 3、部分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五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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