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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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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股东必须通过召开股东会和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实施。除名股东不享有除名决议的表决权; 除名决议的表决可以由除名股东以外的一半以上的股东通过,不需要司法程序; 但是,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应书面通知被除名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并告知其有权解释和申辩。做出除名决议后,应将决议内容的书面通知送达被除名股东,并告知其有权通过诉讼寻求救济。
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的方法通过起诉取消监事股东。公司的股东或者监事股东想要退股,与其他股东协商之后,再制定股权的转让方案。然后召开股东大会,在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之后就可以退出了。
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公证书。根据《公证法》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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