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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用资金罪罪名

2021-12-01
[刑法条文]刑法第185 第二款,刑法修正案第六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受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一条 【非法使用资金案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共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使用资金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规定使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资金;(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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