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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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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怎么认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及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情形。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明确了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问题,具体规定了可以构成共犯的五类情形,即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及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情形。本条规定参照了《2005年解释》和《2010年意见》的有关规定,也符合执法办案的实际情况。这些人员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有的为其提供开设赌场的物质技术条件,有的为赌场组织客源并从中牟利,有的受其雇用从事直接帮助行为,都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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