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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类情形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明确了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问题,具体规定了可以构成共犯的五类情形,即提供赌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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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及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情形。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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