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
用人单位与育龄人员确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为其建立档案。用人单位与本市育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将退休职工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应当向其户籍地镇人民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凭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向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有关计划生育手续的。(二)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办理再生育审批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为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五)挪用、克扣、截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44人已浏览
14,160人已浏览
279人已浏览
2,0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