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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准确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了法益保护的“三位一体”。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此次修订后的第二条第二款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上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置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之前,体现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首先是反映公共利益的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凸显竞争法的本质;另一方面,增加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从而实现了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三位一体”的保护目标,使利益衡量的法律结构更加完善。 此外,修订中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与行政处罚并行的法律责任体系。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损害了市场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故而需要民事赔偿优先,以调动其他经营者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积极性。同时,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损害竞争秩序,需要予以行政处罚。为此,新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经营者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此外,第十七条规定了在经营者构成仿冒行为或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人民法院最高可判处300万元的法定赔偿,与商标法法定赔偿限额一致,由此可见立法者对于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31日,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对于遏制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的条款进行了充实完善。第七十七号主席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其特点是: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在行为方面,从我国现实经济发展的需求出发着重规范经济生活中亟待加以约束的违反市场交易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将一些已经初漏端倪的竞争行为加以约束;在主体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体范围广泛,既约束、规范市场经营者,也约束、规范政府的行为。 2、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的特色。以现有的经济监督部门作为主管机关,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 3、法律责任的深化。加大法律责任力度,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用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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