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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其特点是: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在行为方面,从我国现实经济发展的需求出发着重规范经济生活...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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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①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⑤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另一类是影响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①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②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③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④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⑤串通投标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他们说明相关情况或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信息;(3)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文件、文件、记录、业务函电等资料;(四)查封、扣押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产;(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但依据该规定并不能得出“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后,在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该字号的使用行为不再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结论。当注册商标权利人主张被控侵权人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即使被控侵权人抗辩其系对企业字号的使用,人民法院也应当首先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查被控侵权人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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