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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
你已经将房屋买给买受人,买受人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尽管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房屋归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有权将该房屋卖给他人,买受人与次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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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没有这方面的强制性规定。按惯例要有差价。
购房合同里一般是不可能约定降价补差条款的。但是,本律师认为开发商给期房降价,是需要给没有交房的前期业主补偿差价。因为如果交了钱开发商就交了房,谁也找不到谁,但是如果是开发商拿了钱确没有交房,那么他的利润就不能建立上老百姓赔钱的基础上。这个问题是个法律空白,目前起诉的都是败诉了的。中国的环境就是这样,当消费者鼓起勇气维护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就被说成是“闹”。舆论应该多多支持此举动,那么开发商定价的时候就不能瞒天过海肆无忌惮了。
对于房屋涨价导致卖方解除合同的差价是否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卖方因房价上涨而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此时应当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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