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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
(一)债务上设有保证人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设立保证人,如果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或不可能清偿,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证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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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其一,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索借款。只要证据证明该借款存在,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受理后一般会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被告应诉。如公告期限届满而仍不应诉时,法院就会依法作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再经申请,法院就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不动产的办法来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其二,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法院一旦受理,就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的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如果债务人仍未重新出现,失踪事实即得到确认,法院就会据此做出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判决,并同时确定失踪人财产代管人――按照法律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首先应该是其配偶而不是其他人。法律还规定,“失踪人所欠税金、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一条,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债务人失踪后,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来讨回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其财产代管人使用失踪人的财产来代为履行债务;如果不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则可以通过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方式来讨回债务。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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