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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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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需要户口本和身份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补领的程序:同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一样,申请补领证的当事人应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如果当事人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该登记机关确认情况属实后即可办理。如果当事人向现在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则该登记机关应主动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发函,核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补办结婚登记和补是有本质区别的。补领结婚证只需一方当事人到场。补办结婚登记,该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仍从原办理结婚登记时起算。受理补领结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提交本人户口簿、;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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