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将不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接送进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刑法》对于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如何处置的规定如下,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询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是指征兵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将不合格应征公民接送军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征兵工作的正常活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征兵”是指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征集应征公民入军队服现役。“徇私舞弊”,是指征兵工作中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渎职违法的行为。在本罪,具体表现:(1)接送不到入伍年龄的兵员;(2)接送学历不符合征兵要求的兵员; (3)接送健康状况不符合入条件的兵员;(4)接送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兵员;(5)接送其他不合格兵员。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由于接送不合格兵员严重影响部队建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多次实施接送不合格兵员以及接送多个不合格兵员的;接送不合格兵员在部队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主体只能是那些在征兵工作中负有征兵职责的征兵工作人员,包括地方武装部门负责征兵工作人员和征兵部队的武装部队工作人员。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征兵工作的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区分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与非罪的界限 这里主要应注意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与征兵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由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片面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3人已浏览
95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10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