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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定罪标准

2022-08-11
1、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征兵工作的正常活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征兵”是指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征集应征公民入军队服现役。“徇私舞弊”,是指征兵工作中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渎职违法的行为。在本罪,具体表现:(1)接送不到入伍年龄的兵员;(2)接送学历不符合征兵要求的兵员; (3)接送健康状况不符合入条件的兵员;(4)接送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兵员;(5)接送其他不合格兵员。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由于接送不合格兵员严重影响部队建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多次实施接送不合格兵员以及接送多个不合格兵员的;接送不合格兵员在部队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主体只能是那些在征兵工作中负有征兵职责的征兵工作人员,包括地方武装部门负责征兵工作人员和征兵部队的武装部队工作人员。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征兵工作的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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