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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行政机关以员工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的,此时可通过司法机关的审理。司法机关认定员工虽超过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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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行政机关以员工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的,此时可通过司法机关的审理。司法机关认定员工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单位存在特殊劳动关系的,一般判决按照保险待遇或要求社保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3、按照《》的有关规定计算认定,具体损失认定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20〕29号第二项明确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1、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行政机关以员工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的,此时可通过司法机关的审理。司法机关认定员工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单位存在特殊劳动关系的,一般判决按照保险待遇或要求社保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3、按照《》的有关规定计算认定,具体损失认定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20〕29号第二项明确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1、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行政机关以员工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的,此时可通过司法机关的审理。司法机关认定员工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单位存在特殊劳动关系的,一般判决按照保险待遇或要求社保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3、按照《》的有关规定计算认定,具体损失认定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20〕29号第二项明确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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