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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的合同 这一类合同主要涉及订立合同的一方存在缺乏订约能力,其中包括: 1、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合同不生效,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追认,即合同不生效; 2、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追认。 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表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所谓有理由相信,是指,相对人对于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并且基于通常的观察确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这类规定是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对被强迫订约的弱势群体给予的救济。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受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以上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任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仅供参考1、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备案,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预售进行行政管理的措施,不具有确定房屋权属的法律效力。房屋所有人仍然可以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即受法律保护。但是买卖合同有效,并不代表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所有权证)为准。 3、当然,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备案的,优先于其他没有备案的房屋买受人;但是,尽管买卖合同已经备案,但如果没有备案的买受人实际接收到房屋并使用的,房屋归实际接收的买受人所有。已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优先效力。
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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