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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人的债权人而言,若债务人重整成功,将有效避免一旦其进入破产清算,会导致债权清偿比例过低这一现象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最差局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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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由债务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是可择的,《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只要具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或破产和解的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除此之外,债务人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的可选择性,以及“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条件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或和解的条件低了许多,债务人可以资产变现困难或者应收账款恶化等原因构成“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人民申请启动破产重整而渡过债务危机。2、债权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与债权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是一致的。3、由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进行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经过清理债权债务与财产状况,认为债务人企业可以通过重整获得更大效益,从而能更好地清偿债务,而且重整所带来的后果要优于破产清算的,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向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书及有关证据,请求启动重整程序。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被申请人姓名地址、申请重整的具体要求与理由等,除提交重整申请书之外,还应附以要求的证据材料,对重整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说明和对重整的可能性进行佐证。
1、工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抵押权)。 2、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担保物权享有人可以在破产分配中直接就该担保物权获得优先清偿,不需要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如就担保物的价值清偿后仍不能全额偿还的,剩余债权可以普通债权的形式申请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3、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工资债权优先于税款、罚款及普通债权,但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
企业破产,应当按照清偿顺序清偿,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各种债务的性质,债权人超过两个的,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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