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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按一罪处罚。对于累犯,应该所犯罪行的量刑基础上从重处罚。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知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道以上刑罚的犯...
1、从累犯设置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意旨看。 累犯制度重在考察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从特殊预防角度出发,增强对再次犯罪的人的主观恶性之谴责。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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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规定只有一个量刑档次,或者虽有两个量刑档次但无加重构成的量刑档次的,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刑法对多次实施某种犯罪明文规定重于基本构成的量刑档次的,符合这种情况的连续犯,依照该加重构成的量刑档次处罚。 2、刑法对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对“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加重刑罚的量刑档次,符合某种情况的连续犯,应依照有关的量刑档次处罚。
根据我国《》第65条规定对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1、从累犯设置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意旨看。累犯制度重视考察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从特殊预防的角度加强对再犯罪者的主观恶性谴责。未成年人过劳的除外规定,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不成熟,未成年人犯罪时的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为了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排除过劳的适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12条第2项规定,行为者在满18岁前后实施各种犯罪行为,满18岁前实施的犯罪应依法减轻处罚。行为者在满18岁前后实施了同样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必须考虑到满18岁前实施的犯罪,适当地给予轻微或减轻处罚。该司法解释的精神体现了18岁前后实施的犯罪行为区分处理的想法,而不是18岁前后的行为。2、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看。罪刑适应原则要求在对罪犯量刑时,刑罚的重量应适应行为者的行为性质和客观危害程度,同时适应行为者的主观恶性程度。如果将跨越18周岁前后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加区分的作为未成年犯罪行为予以评价,有违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目的,忽视了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量刑时,刑罚的轻重必须与行为人的责任.主观恶性程度相关,18周岁前后实施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与心态已然不同。3、从刑法解释方法来看,在刑法解释方法中,当然解释是指虽然刑法规定没有明确表示某个事项,但是根据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内的解释方法。当然,说明了犯罪时举重明轻、犯罪时举重明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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